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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9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1. 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除公司下属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财务)主营业务范围内担保事项外,不存在其他担保,具体情况为:

被担保单位名称事项期末金额期限
国家电投集团及其下属单位开立的承兑汇票247,560.481年以内
国家电投集团及其下属单位开具的履约保函34,402.276年以内

国家电投财务的该等对外担保事项为其公司法定业务,符合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2.公司严格管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报告期初国家电力投资集团资金管理中心对公司其他非经营性往来占用的1,528.95万元及报告期新增的5,944.81万元均已归还。

报告期初公司为国家电投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代垫款项

284.28万元及报告期新增代垫款项350.78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均已归还。

我们将继续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予以关注,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继续严格控制公司的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关于公司子公司放弃出资权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放弃增资权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会影响公司已有权益价值的享有,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及公司利益的情形。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上述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鉴于此,同意《关于公司子公司放弃出资权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于融和电投七号放弃优先购买权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鸿骏”)

35.7%股权转让,未损害原有股东持股权益,融和电投七号(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融和电投七号”)放弃优先购买权,不影响对已有权益价值的享有,仍能作为股东方享有霍煤鸿骏股权带来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上述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鉴于此,同意《关于融和电投七号放弃优先购买权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夏 鹏谷大可张 鹏

2020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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