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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1. 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除公司下属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财务)主营业务范围内担保事项外,不存在其他担保,具体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万元

被担保单位名称担保事项期末金额期限
国家电投集团及其下属单位贸易融资担保267,607.981年以内
国家电投集团及其下属单位履约担保34,405.496年以内

国家电投财务的该等对外担保事项为其公司法定业务,符合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2.公司严格管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存在非经营性资金1813.23万元,主要系短期代垫非上市公司的往来。形成原因为新重组置入公司带入,置入公司原为国企,于年末最后一天置入上市公司,因此形成一天的资金占用。截止公告披露日,已收回资金,并明确以后年度按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执行,杜绝再发生类似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对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0939号)。

我们将继续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予以关注,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继续严格控制公司的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对《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东方能源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进行了考察,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2.公司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重点抓各项控制制度的落实。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以及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较好的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对《关于对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对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及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财务”)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国家电投财务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国家电投财务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未发现国家电投财务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情形。国家电投财务2019年度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经营,国家电投财务的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对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四、《关于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2020年度临时拆借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并对此发表意见认为:公司临时资金拆借有利于公司增强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法定程

序。同意本次交易。

五、《关于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新增预计,其内容和金额是公司2020年度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鉴于此,同意《关于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六、对《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原则,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同时预案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地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适应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意利润分配预案。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夏 鹏谷大可张 鹏

2020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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