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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能源: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公司在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与内控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分母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两级组织实施,评价程序及内容严格按照五部委《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要求执行。

公司于2019年收购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本控股),并将其纳入2019年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第1 期,总第 1 期)的相关豁免规定,公司可豁免2019年度对资本控股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

本次评价范围涵盖公司所有分公司和除资本控股外所有子公司的各类经济业务事项。评价工作坚持风险导向和重要性原则,并关注了重要单位、重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在母公司、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了审议。

本年度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独立审计。

三、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公司本次内部控制评价是根据财政部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结合《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标准》、评价办法等相关制度要求,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及客观性原则,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

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四、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母公司及7家分公司和32家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33.74%,占剔除豁免单位后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35.68%,占剔除豁免单位后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评价指引、评价办法规定程序执行,具体包括:设立评价工作组,制订评价实施方案,进行现场测试,认定缺陷、形成底稿,编制评价报告等环节。评价过程中,我们采用了访谈、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适当方法,广泛收集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证据,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分析、识别内部控制缺陷。

六、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公司董事会根据基本规范及评价指引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研究确定了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了一致。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1)定性标准

①控制环境无效;

②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③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④可能改变收入和利润趋势的缺陷;

⑤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2)定量标准

以年度合并报表数据为基准,确定上市公司合并报表错报(包括漏报)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

- 4 -

一般重要重大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错报<营业收入的0.1%营业收入的0.1%≤错报<营业收入的0.3%错报≥营业收入的0.3%
净利润潜在错报错报<净利润的1%净利润1%≤错报<净利润的3%错报≥净利润3%

- 5 -

一般重要重大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错报<资产总额0.1%资产总额0.1%≤错报<营业收入的0.3%错报≥资产总额0.3%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1%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1%≤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3%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3%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1)定性标准

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②“三重一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程序;

③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④媒体负面报道频现;

⑤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⑥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⑦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定量标准

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确定上市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为:

①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大于200万元的为重要缺陷;

②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大于500万元的为重大缺陷。

2.内控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存在两项一般性缺陷:①集团公司对项目投资管理权力决策权下放后,公司未对新承接权力修订管理制度;

②子公司良村热电粉煤灰欠款未及时结算。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2019年,公司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提升新建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为重心,组织开展新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深化内控合规体系建设,同时,进一步优化内部机构职能职责,修订完善制度体系、强化内部审计及专项风险评估及内控评价,进一步规范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

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两项一般性缺陷,公司积极进行了整改。对于“集团公司对项目投资管理权力决策权下放后,公司未对新承接权力修订管理制度”的问题,公司已将项目投资制度修订工作列入上半年工作计划,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权力清单C版要求对项目投资制度进行修订;对于“子公司良村热电粉煤灰欠款未及时结算”的问题,良村热电已于2020年1月17日收回所有欠款。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

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认为:公司现有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基本上能够满足公司内部控制管理要求,能够为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提供合理保证。报告期内,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和重要缺陷。但由于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外部环境变化以及人为因素影响等,公司仍存在发生风险与错误的可能性,公司仍将随着内外部环境变化,持续完善改进内部控制体系,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保证内部控制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公司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变化。未来期间,公司将继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执行与监督,并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与优化,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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