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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能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09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适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经营需求和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2,273,226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83,418,520元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开发与施工 ;热力供应;代收代缴热费;自有房屋租赁;电力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力设施及供热设施的安装、调试、检修、运行、维护;供热设备、电力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售电;电能的输送与分配活动。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火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开发与施工 ;热力供应;代收代缴热费;自有房屋租赁;电力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力设施及供热设施的安装、调试、检修、运行、维护;供热设备、电力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售电;电能的输送与分配活动。充电桩的建设与运营。 股权投资与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投、融资业务的研发与创新;委托与受托投资;为企业重组、并购、创业投资提供服务;投资顾问、投资咨询;有色金属产品销售;组织展览、会议服务。 经营集团成员单位的下列人民币金融业务及外汇金融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
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二十一 公司股份总数为1,102,273,226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383,418,520股,均为普通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公司超过贰亿元的交易行为,由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达如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另需取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拥有金融牌照的机构自行设置金融监管许可的日常金融投资产品的投资权限。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六)公司电力业务超过叁亿元的交易行为,由董事会审议。 上述交易行为达如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另需取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依法治企和风控合规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相关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办理公司相关事项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等手续,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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