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经审核有关资料,我们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2021年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的要求。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
夏 鹏 谷大可 张 鹏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