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2019年中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公司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各项担保行为均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履行了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明细如下:
1、为下属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提供担保9,100万元;
2、公司与银行合作,为客户提供汽车按揭贷款承担回购担保责任余额为166,691.44万元。
(二)公司没有发生报告期内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我们认为提名程序和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能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三、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政策调整,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独立董事:宿玉海、郑明俊、檀长银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