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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9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当期及累计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章的要求,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有关内控制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报告期内的担保事项主要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能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对外担保情况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能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关于2021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于正常资金往来,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四、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名页)

(此页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李青原: 洪 葵: 梅建明: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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