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同意政府征收全资子公司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同意政府征收全资子公司资产的议案》,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关于同意政府征收全资子公司资产的事项,是基于公司支持武穴市政府统筹武穴城乡发展,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改善供水现状,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和稳定,以及公司对市场环境特征的变化以及充分考虑了公司战略发展定位和实际经营情况后作出的科学、客观的决策。通过本次征收和股权转让能进一步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提升公司的收益水平。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关联交易,协议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名页)
(此页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杨汉明 曹亮 刘晓勇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