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经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九届第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审计委员会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机构以及内部审计功能,控制或消除公司存在或潜在各种风险的机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制定本细则是为了规范审计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审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该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担任公司当届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担任委员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足半数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公司董事会应尽快确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或专门工作人员,并负责下列工作:
(1)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
(2)审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或实施;
(3)对审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反馈;
(4)准备审计委员会会议材料,对会务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5)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内容和编制会议纪要;
(6)审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人选的条件:
(1)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2)能够维护公司利益;
(3)熟悉企业财务、资产监管法规、政策等。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必须至少包含有一名会计或相关专业人士。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负责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第十五条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第十六条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第十七条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第十八条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召开委员会会议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其指定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会议无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时,应当改期。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由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地点和期限;议题。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委员。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采取传真的方式表明自己的观点及对所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或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题;委员出席情况;所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 会议所形成的咨询意见应作为委员会咨询报告提交董事会。会议形成咨询报告,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三十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三十二条 会议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进行调研或聘请外部专家、中介机构进行咨询。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