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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济药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12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济药业”或“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情况

2025年7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主要内容为公司子公司湖北广济药业济康医药有限公司在与部分客户开展经销业务时身份为代理人,应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对案涉经销业务,济康医药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广济药业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4560.16万元、13686.00万元、13820.04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5.49%、26.68%、

20.49%。2023年4月,广济药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作出差错更正。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决定:1、对广济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2、对阮澍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3、对胡明峰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6日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阮澍、胡明峰、郑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6号),因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子公司湖北广济药业济康医药有限公司部分经销业务收入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并追溯调整了《2021年年度报告》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财务信息。湖北监管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三、整改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处罚决定书指出的问题,严格按照湖北监管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公司已于2025年7月30日缴纳150万元罚款,并已积极完成整改。公司将持续加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落实,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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