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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药控股: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发行永续中期票据或可续期债产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4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发行永续中期票据

或可续期债产品的公告

一、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增强资金管理的灵活性,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发出董事会通知,并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药股份拟发行永续中期票据或可续期债产品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药股份”)拟发行永续中期票据或可续期债产品,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行方案

重药股份计划注册发行永续中期票据或可续期债产品(以下统称“本次可续期债券”),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规模:

本次可续期债券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

2、品种及期限:

本次可续期债券的基础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在约定的每个重定价周期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将本次可续期债券期限延长一个重定价周期;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全额到期兑付。本次可续期债券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期限的混合品种。

3、发行条款

本次可续期债券可设置发行人续期选择权、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发行

人赎回选择权等各类含权条款。

4、发行方式:本次可续期债券采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或分次发行。

5、发行场所:本次可续期债券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也可以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或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平台注册发行。

6、增信机制和偿债保障措施

本次可续期债券具体增信机制和偿债保障措施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审核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决定。

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续期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等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用途。

8、决议有效期

本次可续期债券的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可续期债券注册、发行、登记、上市等相关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授权事项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可续期债券发行工作,更好的把握本次可续期债券发行时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宜,包括:

1. 确定或调整本次发行的具体金额、期限、承销方式及发行时机等具体发行方案;

2. 决定聘请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

3. 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申报、注册手续;

4.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在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内的具体资金使用安排;

5. 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注册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 办理与本次可续期债券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7. 若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本次发行必要的监管批复,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产品发行实施完成之日,授权事项在本次可续期债券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四、发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本次可续期债券的发行方案及授权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相关主管部门获准发行后方可实施。最终方案以相关监管机构的核准、注册、备案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可续期债券的核准、注册、备案及相关发行进展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行永续中期票据或可续期债产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事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发行永续中期票据或可续期债产品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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