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修改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3日(星期一)14:30。网络投票时间: 2019年12月23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1号8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丁长田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2019年12月17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179,655,4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25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21,340,2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09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58,315,2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16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76,722,8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3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4,145,0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9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577,8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92%。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选举程飞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9,019,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1%;反对63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7%;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087,3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17%;反对63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26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选举吕晓清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9,019,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1%;反对63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7%;弃权
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087,3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17%;反对63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26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任为、胥志维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