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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4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的独立意见 1.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1.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做出相关承诺,该等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1. 经审阅该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鹭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公司控股股东白鹭集团将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公司与白鹭集团签订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该合同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白鹭集团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为白鹭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白鹭集团持有公司30.17%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白鹭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超过30%。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白鹭集团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鉴于白鹭集团公司已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后,白鹭集团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条件。

2.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尚贤 武龙 周阳敏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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