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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迪: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9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20-23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年5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54);2018年6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年6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79、2018-107);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2日,2020年1月3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4、2019-10、2019-11、2019-21、2019-28、2019-34、2019-38、2019-75、2019-79、2019-90、2019-103、2019-113、2019-118、2019-131、2019-141);2020年2月10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20-1,下称《2020-1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5月6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合计2232件,较《2020-1公告》新增6起。其中融资纠纷案件共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5件,较《2020-1公告》新增1起;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347起,较《2020-1公告》新增4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417起,较《2020-1公告》新增1起;燃料买卖案件1363起,较《2020-1公告》新增0起。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涉及标的金额为9708.76万元[其中(2020)粤03民初4773号所涉金额5144万元,在其他诉讼中已计]。新增6起诉讼、仲裁案件中有4起200万元(含)以上大额合同纠纷案件。

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 申请人)标的合计金额案由
(2020)鄂0192民初287号中国电建建设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约1194万元买卖合同纠纷
(2020)鄂0192民初290号中国电建建设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约959万元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10民初22号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约7462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粤03民初4773号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证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第三人)约5144万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2020年5月6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生效、执行的案件96件,详见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2020年2月6日-2020年5月5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2020年5月6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共涉及金额148.77亿元,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5月8日

附件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

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2020年2月6日-2020年5月5日)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1(2020)湘01执498号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结果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 4.条规定,责令你们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本院(2018)湘01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25888元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序号案号上诉人被上诉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2(2019)最高法民终560号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决结果上诉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公司)及原审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能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电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萍、赵毅,被上诉人凯迪生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若云、蔡金凤到庭参加诉讼。凯迪能源公司、凯迪电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决如下: 综上所述,华融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69570元,由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央为终审判决。
序号案号上诉人被上诉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3(2019)最高法民终1017号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裁决结果上诉人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从江凯迪)、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因与被上诉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合议庭研究,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裁决如下: 综上所述,从江凯迪、凯迪生态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付租金169396481.57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2日以11427865.9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6月8日,以9406358.8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69396481.5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二、维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6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89086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95864元,由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3174 元,由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序号案号上诉人被上诉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4(2019)最高法民终1018号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裁决结果上诉人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甸凯迪)、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因与被上诉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合议庭研究,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决如下: 综上所述,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560元,由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序号案号上诉人被上诉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5(2019)最高法民终1019号洪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裁决 结果上诉人洪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雅凯迪)、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集团)因与被上诉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公司)、原审被告洋浦长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洪雅凯迪、凯迪集团与被上诉人中民公司及原审被告长江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决如下: 综上所述,洪雅凯迪、凯迪集团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撒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6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洪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付租金192144531.25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6月6日,以14785937.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92144531.2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并扣减保证金12500000元; 四、驳回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980 元,由洪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序号案号上诉人被上诉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6(2019)最高法民终1020号松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 结果上诉人松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桃凯迪)、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集团)因与被上诉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公司)、原审被告洋浦长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松桃凯迪、凯迪集团与被上诉人中民公司及原审被告长江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980元,由松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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