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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迪: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2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年5月21日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5

第六章 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为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提出聘任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内控监督和核查等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下设审计管理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予以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五)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设计的适当性以及执行情况,评估内控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六)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七)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检查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审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相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财务信息对外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或有关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审计管理中心提供的报告进行评价,并将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会讨论,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解聘;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审计管理中心负责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委员须审核自己的发言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审计管理中心及时归档,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时或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直接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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