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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2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讨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业务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有利于降低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2、关于收购紫光云技术有限公司46.67%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收购紫光云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可进一步把握云计算市场发展趋势,促进公司混合云战略有效落地,加速公司从产品销售模式向平台服务模式的转型升级,增强公司在云计算领域的市场竞争力及减少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本次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按照公允价值定价,转让价格合理、公允,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聘请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胜任本次评估工作的能力。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与公司、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之间除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符合评估机构独立性要求。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评估准则及行业惯例的要求,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收购紫光云技术有限公司46.67%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3、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控制度,可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本次委托理财用于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无本金损失条款的结构性存款和货币型基金,为风险可控的投资理财。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开展及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现金资产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

独立董事: 林钢 赵明生 王欣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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