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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6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紫光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召开之前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
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清华
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及材料,并听取了
有关人员的汇报,经充分沟通后,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聘请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
    我们一致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为
公司提供了多年优质的财务审计服务,业务水平较高,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
部控制审计的需要,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作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提交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合作事项
    我们一致认为: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
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
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在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
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在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
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林钢 赵明生 王欣新
                                                   2018 年 4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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