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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13
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17-030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5 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在紫光大楼一层 116 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赵伟国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6 名实到 6 名,符合《紫光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3 名监事列席了会议。
    经审议、逐项表决,会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聘任曾学忠先生为公司总裁
    曾学忠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对上述人员的聘任。
    表决结果:赞成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预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赵伟国先生、于英涛先生、
曾学忠先生和王竑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简历
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对上述人员的提名。
    表决结果:赞成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预案需经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预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林钢先生、赵明生先生和
王欣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请股东大会
进行选举。(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对上述人员的提名。
    表决结果:赞成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预案需经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和会议议题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赞成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5 月 13 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赵伟国:男,50 岁,电子工程硕士;曾任北京同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通信研究所所长;现任北京健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长,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紫光国芯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紫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天津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国高
端芯片联盟副理事长,西藏紫光通信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北京紫光通
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伟国先生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高级副总裁,在公
司股东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在公司股东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在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紫光通信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和
总经理。赵伟国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
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于英涛:男,53 岁,博士,高级经济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获得者;曾就任
于烟台市政府经济部门,曾任中国联通烟台分公司总经理及党委书记,中国联通集
团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中国联通集团终端管理中心总经理,中国联通集团销售部
总经理,中国联通集团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及党委书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全球执
行副总裁;现任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兼 CEO。
    于英涛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到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曾学忠:男,44 岁,EMBA;曾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总经理助理、贵
阳办事处经理、昆明办事处经理、国内营销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执行副总裁,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全球执行副总裁,现任紫光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曾学忠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到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王竑弢:男,49 岁,工学硕士,EMBA,高级工程师;曾任黑龙江省通信公司
哈尔滨市分公司副总经理,黑龙江省通信公司、中国网通有限公司(上市)黑龙江
分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联通黑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联通江西省分公司总经
理、党委书记,中国联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事业部总经理,中国联通信息化事业部
总经理;现任紫光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王竑弢先生在公司股东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副总裁,未持有公司股份,
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林钢:男,64 岁,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
产业管理处处长兼中国人民大学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文投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钢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
信惩戒对象”,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情形。
    赵明生:男,62 岁,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电子工业部直属团委副书记、
书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处长,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处长,中国电子报社
秘书长、党委副书记,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北京赛
迪集团公司副总裁;现任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明生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
“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情形。
    王欣新:男,65 岁,法学硕士;曾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
组成员,《合伙企业法》修改起草工作组成员等。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
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山东
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顾问,中国
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欣新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
“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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