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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马:私募股权投资经营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与“上市公司”合称“公司”)参与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经营活动及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建立系统完善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和披露的科学、规范、透明、高效,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或下属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及管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第二章 重大事项审批及信息披露

第三条 上市公司或下属公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额、转让出资额的对价或者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或变更、终止管理服务、服务对价等)的交易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需报董事会审批,对价或交易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条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上市公司或下属公司参与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外投资事项、投资退出事项如最终对公司的影响达到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披露要求的,应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章 日常经营管理

第六条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审批通过后或未到达上述标准的,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具体负责该项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下属公司根据下属公司章程、相关业务管理制度等进行持续经营和管理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另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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