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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马: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5

一、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成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查阅资料,我们未发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关于子公司与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继续履行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1、根据公司2017年8月11日和9月1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公司二级子公司西藏锦合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锦合”)分别与公司参与投资的河南省和谐锦豫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锦豫”)和义乌和谐锦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锦弘”)签署并履行了《河南省和谐锦豫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管理协议》和《义乌和谐锦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协议》(以下统称“《管理协议》”)。自2017年7月-8月西藏

锦合与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签署《管理协议》以来,双方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为加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保障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的有序运行,西藏锦合拟继续与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履行已签署的《管理协议》,作为基金管理人为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提供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协议内容不变。

公司关联自然人谢建平(谢建平系公司董事长,同时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和谐恒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担任了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认定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为上市公司关联企业。因此,西藏锦合与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之间关于提供管理服务的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西藏锦合向关联方提供管理服务并收取管理费的交易符合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在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3、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对西藏锦合支付管理费用的方式是股权投资业界通行的方式,不存在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或非公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董事会的召集、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程序的履行过程完整、合法、有效,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5、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子公司与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继续履行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子公司与和谐锦豫及和谐锦弘继续履行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余应敏、张一弛、胡必亮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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