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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火股份:监事会第八届四次会议决议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3

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8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第八届四次会议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在保障全体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第八届四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孙公平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10月16日前分别以专人、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三名(均为亲自出席),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会议以签字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审核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三票同意,零票回避,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公告编号:2020-069)。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监事会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附后。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公司监事会第八届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依次调整顺延)
第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依次调整顺延)
第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依次调整顺延)
第三章 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依次调整顺延)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依次调整顺延)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主持和提案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监事有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义务。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出席监事会会议。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依次调整顺延)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投反对和弃权票时,应书面说明理由。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投反对和弃权票时,应书面说明理由。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项。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记录等,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除上述修订外,《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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