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本条例经2019年8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会推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2、 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内控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并由内控审计部牵头,与财务、采购、证券等部门组成审计工作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以下情况:
1、至少每季度一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问题;
2、至少每季度一次报告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结果;
3、报告衍生品情况,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3、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4、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5、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3、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1、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2、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3、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现场、视频、电话等多种方式召开。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主要是复核中报、年报。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主要指有下列情况发生时: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2、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外部机构提出专业意见时;
3、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第十四条 在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应遵循如下工作规程:
(一)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外部审计机构协商确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 审计委员会应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 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外部审计师的沟通,不断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四) 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年报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工作组应准备以下书面资料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
(1)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意见;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其他相关事宜。
(六) 审计委员会对资料进行审阅后,形成书面意见呈报董事会审议;
(1)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从事上一年度公司审计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形成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公司的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会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现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