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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钢铁: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7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2019年8月9日,公司以书面方式发出了关于在2019年8月16日召开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三)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湘府西路222号华菱主楼1106会议室。

(四)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

现场出席的监事有任茂辉先生、汤建华先生、蒋德阳先生、潘晓涛先生、朱有春先生。

(五)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任茂辉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治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降低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以及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拟对2006年4月经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不应超过《公司章程》第144 条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公司监事会应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1.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 发行公司债券; 3.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4. 公司章程的修改; 5. 回购本公司股票;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不应超过《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公司监事会应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1.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 发行公司债券; 3.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4. 公司章程的修改; 5. 回购本公司股票;

6. 新股发行;

7.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

8. 涉及金额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9. 公司及并表子公司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5%的公司任何投资、资产收购、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产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10. 公司的定期报告。

6. 新股发行; 7.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 8. 涉及金额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9. 公司及并表子公司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公司任何投资、资产收购、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产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10. 公司的定期报告。6. 新股发行; 7.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 8. 涉及金额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9. 公司及并表子公司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公司任何投资、资产收购、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产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10. 公司的定期报告; 11. 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12.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3. 承诺的变更; 14.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 15. 变更会计政策; 16. 会计差错更正。
第五条 监事会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第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例行会议,其中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的例行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包括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采取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方式提交给全体监事(给境外监事的通知应以传真发送)。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包括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采取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方式提交给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提出的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2. 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 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第十三条 提出的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2. 议案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 3.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 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六条 委托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委托无效。委托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委托监事签字: 1. 代理人姓名; 2. 代理事项; 3. 代理权限; 4. 有效期限。第十六条 委托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委托无效。委托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委托监事签字: 1. 代理人姓名; 2. 代理事项; 3. 代理权限(分别对列入监事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 有效期限。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公司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召集、通讯方式(如传真、电话会议)召开,但监事会例会只能采取现场召集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召集、通讯表决方式(如邮件、传真、电话会议)召开。
第二十八条 会议的表决方式一般为举手表决。……第二十八条 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一般为举手表决。……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形成的决议以传真或网络或专人送达方式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形成的决议以网络方式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均以中文为准,但给境外监事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以及会议记录应附有英文。删除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本规则的英文翻译本仅作参考之用。删除
规则中涉及的公司名称“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规则中涉及的公司名称“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2019年半年度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二、监事会独立意见

1、上述议案的审议是按照上市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2019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半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和审议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半年度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上半年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3、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公司治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降低经营风险,同意本次制度修订。

4、财务公司2019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报告的结论客观、公正。

5、监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没有发现内幕交易,没有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和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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