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作为中粮科技独立董事,事前对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认真审阅,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就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事项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我们认真了解了有关情况,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聘任的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人选的相关资料,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所聘任的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具有丰富的管理和实践经验,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独立董事:
何鸣元 李世辉 卓 敏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