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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5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以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提前收到并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相关材料,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对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2021年度,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大华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恪尽职守、勤免尽责,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较好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的各项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严格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大华所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职业素养。公司拟继续聘请大华所担任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审计工作对独立性和客观性的要求,符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年度审计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培根 贾洪文 周一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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