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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9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规定,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亦没有发生违规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现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总股本498,663,378股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将该预案提请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9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能够防范日常运作中的经营管理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健全及运行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核关联交易过程中,履行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关联董事依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方案。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的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可以较好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从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考虑,我们同意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将上述续聘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事项,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1999]13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能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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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惠江 蔡 昌 金惟伟

2020年4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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