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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电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30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9年3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2017年5月2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财政部、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2月14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公司需2019年1

月1日起按该通知执行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

(二)变更日期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和办法的规定,公司于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即 2019年 1月 1日起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公司未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颁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公司对上述准则和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现金流量,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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