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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13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规定,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关于聘任高管人员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姜清海先生履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姜清海先生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姜清海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经审阅张井彬先生履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张井彬先生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井彬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

3、经审阅聂传波先生履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聂传波先生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聂传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4、经审阅安文举先生履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安文举先生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安文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董事会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董惠江 蔡 昌 金惟伟

2019年3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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