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2 股票简称:*ST佳电 编号:2018-10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14日14:30分。提供网络投票的议案和时间:2018年11月13日—2018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8年11月13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8年11月14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
截至2018年11月7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会议召开地点: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27会议室(四)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七)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关于监事辞职及增补监事的公告》及《章程修正案》。
(八)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人,代表股份220,335,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7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216,461,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8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3,873,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7%;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23人,所持股份5,848,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38%。
(二)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219,898,4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8%;反对436,6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4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345%;反对436,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辞职及增补监事》的议案
同意219,898,4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8%;反对436,6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4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345%;反对436,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219,898,4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8%;反对436,6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4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345%;反对436,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章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二)经办律师:程益群、高毛英(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一)《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