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董事意见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通过审阅聂传波先生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聂传波先生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
以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聂传波先生的任职资格合法、有效。
2、聂传波先生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3、经我们了解,聂传波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能够胜任
相关职责的要求,同意聘任聂传波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此次董事会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符合《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的召集、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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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昌 王元庆 金惟伟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