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哈电集团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履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哈尔滨电气集团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哈电集团”)拟延期履行其在公司 2010 年-2013 年重大资产重组
期间作出的《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关于避免与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
的承诺》(以下简称“《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 原承诺情况
2010 年至 2013 年,公司在控股股东哈电集团的主导下与阿城继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重组实施完成后,公司主营业
务变更为电机的生产与销售,公司控股股东哈电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哈
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哈尔滨电机厂交直流电机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哈电动装”)和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为“哈尔滨电
机厂(昆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电公司”)也从事电机产品的生产制
造,因而产生了与公司的同业竞争。
为就避免同业竞争问题提出详细、明确的安排,2011 年,哈电集团出具了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将在该次重组完成后(该次重组于 2013 年 1 月 8
日完成)的三到五年内,依法行使股东权,召集相关的股东大会并提出提案,通
过资产重组、股权并购、业务调整等符合法律法规、法定程序的方式进行解决,
以避免潜在同业竞争。
二、 原承诺履行情况
2013 年,公司重组完成后,哈电集团一直研究、寻求有效解决哈电动装、
昆电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的方式。
哈电集团已于 2016 年 9 月将其持有的昆电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
的第三方,从而消除了从昆电公司角度与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截至目前,哈电
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仅有哈电动装一家公司。
三、 延期履行承诺的原因
为解决哈电动装与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2017 年 3 月,公司控股股东哈电
集团筹划重大事项并提请公司申请停牌。在停牌期间,哈电集团组织有关各方积
极论证该次重大事项的相关事宜,有关各方就该次重大事项的具体方案进行了充
分的论证、沟通。但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哈电集团于 2017 年 4 月决定终止筹划该次重大
事项,同业竞争问题因此未能按预期方案得到解决。截至目前,哈电集团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只有哈电动装,鉴于哈电动装属于 H 股
上市公司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哈电集团立即启动新的解决
同业竞争的方案、程序都相对复杂。因此,哈电集团拟延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
四、 延期后的承诺
哈电集团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履行期限延长三年(延期至 2021 年
1 月 8 日),其他承诺内容不变。
五、 审议情况
2018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哈电集团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履
行》的议案,关联董事艾立松先生、杜文朋先生回避表决,6 名非关联董事一致
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哈电集
团需回避表决。
六、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延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宜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本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关
联股东哈电集团需回避表决。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延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宜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本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监
事会同意本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
表决。
八、承诺延期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哈电集团延期履行承诺事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九、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就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