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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家电: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0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有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23年1月9日(星期一)下午3: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月9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市东海西路17号海信大厦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代慧忠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22人,代表股份716,366,16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2.57%。

其中: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121人,代表股份626,573,141股,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69.38%。

(2)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情况:H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89,793,025股,占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19.54%。上述出席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606,655,895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4.5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8人,代表股份109,710,271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8.05%。

此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第一项、第二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非累积投票提案:
序号普通决议案股份类别赞成反对弃权
票数(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票数(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票数(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1.00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及有关年度上限。合计199,607,496100.00%00.00%00.00%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199,607,496100.00%00.00%00.00%
A股109,814,471100.00%00.00%00.00%
H股89,793,025100.00%00.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0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主要交易及持续关联交易及有关年度上限。合计105,688,56252.95%91,884,64946.03%2,034,2851.02%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105,688,56252.95%91,884,64946.03%2,034,2851.02%
A股78,031,88971.06%29,748,29727.09%2,034,2851.85%
H股27,656,67330.80%62,136,35269.2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00审议及批准关于预计2023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合计657,403,45291.77%56,928,4297.95%2,034,2850.28%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140,644,78270.46%56,928,42928.52%2,034,2851.02%
A股589,746,51194.12%34,792,3455.55%2,034,2850.32%
H股67,656,94175.35%22,136,08424.65%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累积投票提案:
提案编码普通决议案股份类别得票数(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4.00审议及批准关于提名李志刚先生为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决定其薪酬标准的议案。
4.01审议及批准关于提名李志刚先生为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决定其薪酬标准的议案。合计680,699,75795.02%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163,941,08782.13%
A股590,906,73294.31%
H股89,793,025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普通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条的要求,本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智 马龙飞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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