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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家电: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18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有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20年1月17日(星期五)下午3: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本公司总部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汤业国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51人、代表股份180,531,002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3.25%。

其中: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50人、代表股份124,556,909股,占本公司内资股股份总数的

13.79%。

(2)H股股东出席情况

外资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55,974,093股,占本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的12.18%。

上述出席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59,118,92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3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9人,代表股份121,412,082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8.91%。

此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有普通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普通决议案股份类别赞成反对弃权
票数(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票数(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票数(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1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海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及有关年度上限。合计180,185,002100.00%00.00%00.00%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180,185,002100.00%00.00%00.00%
A股124,556,909100.00%00.00%00.00%
H股55,628,093100.00%00.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海信(香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的《代理融资采购框架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及有关年度上限。合计180,185,00299.98%35,0000.02%00.00%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180,185,00299.98%35,0000.02%00.00%
A股124,556,909100.00%00.00%00.00%
H股55,628,09399.94%35,0000.06%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合计125,088,11769.29%55,442,88530.71%00.00%
其中:与会持股5%125,088,11769.29%55,442,88530.71%00.00%
日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主要交易及持续关联交易及有关年度上限。以下股东
A股99,927,69380.23%24,629,21619.77%00.00%
H股25,160,42444.95%30,813,66955.05%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青岛海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的《金融业务框架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及有关年度上限。合计179,685,00299.92%139,0000.08%00.00%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179,685,00299.92%139,0000.08%00.00%
A股124,556,909100.00%00.00%00.00%
H股55,128,09399.75%139,0000.25%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普通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条的要求,本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华青春 高德刚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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