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证券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5年四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具体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率(P)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比例(X),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图所示:
解除限售期 | 净利润 | 营业收入 | 研发投入 |
各绩效 指标权重 | 40% | 30% | 30% |
业绩目标 达成率(P) | ∑(绩效指标实际达成值/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权重 |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准,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 以2021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2年研发投入增长率不低于10%。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准,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以2021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3年研发投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准,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以2021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4年研发投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第四个 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准,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以2021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5年研发投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考核指标 | 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结果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
业绩目标达成率(P) | P≥100% | X=100% |
80%≤P<100% | X=P | |
P<80% | X=0 |
注:1、“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6年四个会计年度,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净利润 | 营业收入 | 研发投入 |
各绩效 指标权重 | 40% | 30% | 30% |
业绩目标 达成率(P) | ∑(绩效指标实际达成值/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权重 |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准,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以2021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3年研发投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准,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以2021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4年研发投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准,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以2021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5年研发投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第四个 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准,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 以2021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6年研发投入增长率不低于50%。 |
考核指标 | 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结果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
业绩目标达成率(P) | P≥100% | X=100% |
80%≤P<100% | X=P | |
P<80% | X=0 |
注:1、“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B、B-、C、D”七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 | S | A | B+ | B | B- | C | D |
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100% | 100% | 90% | 80% | 50% | 0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当年度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等有关事宜作出了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其个人解除限售比例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需满足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到位的条件。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1、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2、考核次数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5年四个会计年度,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6年四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
董事会根据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及数量。
九、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董事会申诉,董事会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结果归档
1、考核结束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需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3、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该计划结束三年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一销毁。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