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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摩托: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1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证券代码:

000913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年5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 10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0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4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5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5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6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6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7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17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8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0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20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1

(十)其他 ...... 21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2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4

(一)备查文件 ...... 24

(二)咨询方式 ...... 24

一、释义

1.上市公司、公司、钱江摩托:指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3.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钱江摩托股票。

4.股本总额: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6.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该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止。

9.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1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公司章程》:指《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17.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钱江摩托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钱江摩托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钱江摩托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钱江摩托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钱江摩托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钱江摩托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62人,包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1郭东劭中国董事、总经理200.0012.60%0.44%
2吴萍辉中国副总经理80.005.04%0.18%
3江传敏中国财务总监60.003.78%0.13%
4王海斌中国董事会秘书50.003.15%0.11%
5蔡良正中国总工程师80.005.04%0.18%
其他激励对象(157人)1,070.0067.42%2.36%
预留部分47.002.96%0.10%
合计1,587.00100.00%3.5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8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5,353.60万股的

3.50%。其中首次授予1540.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5,353.60万股的3.40%,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7.04%;预留授予

47.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5,353.60万股的0.10%,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96%。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日起算,至公告前

日;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个月、

个月、

个月、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首次授予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首次授予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预留授予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93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一致,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9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86元的50%,为每股5.93元;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87元的50%,为每股5.44元。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5年四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具体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率(P)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比例(X),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图所示:

解除限售期净利润营业收入研发投入
各绩效指标权重40%30%30%
业绩目标达成率(P)∑(绩效指标实际达成值/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权重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准,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以2021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2年研发投入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准,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以2021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3年研发投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准,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以2021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4年研发投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准,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以2021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5年研发投入增长率不低于40%。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结果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业绩目标达成率(P)P≥100%X=100%
80%≤P<100%X=P
P<80%X=0

注:1、“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6年四个会计年度,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净利润营业收入研发投入
各绩效指标权重40%30%30%
业绩目标达成率(P)∑(绩效指标实际达成值/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权重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准,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以2021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3年研发投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准,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以2021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4年研发投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准,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以2021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5年研发投入增长率不低于4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准,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100%。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以2021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6年研发投入增长率不低于50%。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结果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业绩目标达成率(P)P≥100%X=100%
80%≤P<100%X=P
P<80%X=0

注:

、“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B、B-、C、D”七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SAB+BB-C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100%100%90%80%5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当年度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有关事宜作出了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其个人解除限售比例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需满足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到位的条件。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钱江摩托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钱江摩托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确定、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钱江摩托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钱江摩托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钱江摩托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钱江摩托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钱江摩托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总额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额度分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钱江摩托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额度、权益额度分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钱江摩托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六)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93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一致,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9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86元的50%,为每股5.93元;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87元的50%,为每股5.44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钱江摩托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个月、

个月、

个月、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首次授予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预留授予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这样的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解除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钱江摩托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有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认为钱江摩托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钱江摩托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营业收入和研发投入。净利润指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的重要指标,也是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和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研发投入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长久性发展的重要指标。经过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预期情况,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为:以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基准,2022-2026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40%、60%、80%、100%;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2026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20%、30%、40%、50%;以公司2021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2-2026年度研发投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20%、30%、40%、50%。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考核指标,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钱江摩托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钱江摩托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项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某一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者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作为钱江摩托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钱

江摩托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钱江摩托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鲁红联系电话:

021-52583136传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号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鲁红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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