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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摩托:关于钱江锂电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7

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2021-037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钱江锂电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1年10月26日,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1破3号),公司成为钱江锂电重整投资人。公司收到钱江锂电指定管理人移交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民终 273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钱江锂电诉讼舒驰客车、中植新能源及陈汉康事项

钱江锂电于2018年10月11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2018年10月17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立案申请告知书》,请求判令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舒驰客车”)、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新能源”)及陈汉康向钱江锂电支付:

(1)逾期未付货款107,851,614.40元;

(2)未逾期货款51,996,672.00元;

(3)逾期未支付质保金1,648,281.60元;

(4)未逾期质保金23,118,451.20元;

(5)逾期支付货款之违约价格调整差额13,386,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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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逾期支付货款之违约金784,880.08元;

(7)逾期未支付质保金资金占用费33,117.83元;

(8)履行接受货物之义务并向原告支付拒收货物之相关仓储费24,

245.76元;

(9)实现上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994,217.51元;

(10)判令三被告对以上债务中183,672,778.5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11)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199,837,720.38元;请求第5-8项、第10项均计算至2018年10月11日,其后至债务完全清偿之日止违约金、资金占用费、仓储费等另行计算。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056)。

2、舒驰客车反诉钱江锂电事项

2019年2月15日,钱江锂电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8)浙10民初901号)等相关材料,获悉舒驰客车反诉钱江锂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舒驰客车反诉请求:

(1)判令钱江锂电承担因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先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由钱江锂电立即更换1,157套YTK6118EV2型磷酸铁锂动力电池系统中不符合备案技术参数要求的组件;

(2)判令钱江锂电承担在更换上述不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组件过程中,需钱江锂电配合实施的费用,计51,891,450元;

(3)判令钱江锂电承担因逾期交货违约以及交货不符合备案技术参数原因,给舒驰客车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2,000万元;

(4)舒驰客车因此支出的律师95万元由钱江锂电承担;

(5)反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钱江锂电承担。

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006)。

3、上述事项判决情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10民初901号)判决如下:

(1)舒驰客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钱江锂电支付货款、保证金、违约金共计241,629,187.74元以及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至履行之日止以182,127,736.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2)舒驰客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钱江锂电提供双方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的编号QJ-SC-2017-0707合同项下补充协议约定在2018年6月30日发货的101组锂电池的收货地址;

(3)舒驰客车在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钱江锂电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

(4)陈汉康对舒驰客车应支付给钱江锂电的货款、保证金、违约金中的239,399,862.97元和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至履行之日止以181,321,105.62元为基准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

费3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汉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舒驰客车追偿;

(5)中植新能源对舒驰客车应支付给钱江锂电的货款、保证金、违约金中的239,399,862.97元和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至履行之日止以181,321,105.62元为基准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35,000元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6)驳回钱江锂电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舒驰客车的反诉请求

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4、上诉情况

2021年1月22日及2021年1月28日,钱江锂电及舒驰客车分别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10民初901号)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2021年1月28日,舒驰客车具体情况如下:

(1)钱江锂电上诉情况

上诉人:钱江锂电

被上诉人:中植新能源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10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五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对舒驰客车应支付给上诉人的239,399,862.97元和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

止以181,321,105.6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3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舒驰客车上诉情况

上诉人:舒驰客车被上诉人:钱江锂电上诉请求:

<1>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0民初90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驳回上诉人第一项反诉请求(金额暂估500万元),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该民事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9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5、上诉裁定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钱江锂电及舒驰客车上诉事项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

(1)舒驰客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钱江锂电公司支付货款、质保金、违约金共计241,629,187.74元以及自 2020年12月1

日开始至履行之日止以182,127,736.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2)舒驰客车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钱江锂电公司提供双方于 2018年4月20日签订的0707合同项下补充协议约定在 2018年6月30日前发货的101组锂电池的收货地址;

(3)舒驰客车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钱江锂电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35000 元;

(4)陈汉康对舒驰客车公司应支付给钱江锂电公司的货款、质保金、违约金中的 239,399,862.97 元和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开始至履行之日止以181,321,105.6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3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汉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舒驰客车公司追偿;

(5)中植新能源对舒驰客车公司应支付给钱江锂电公司的货款、质保金、违约金中的 239,399,862.97元和自 2020年12月1日开始至履行之日止以 181,321,105.6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35,000元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6)驳回钱江锂电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舒驰客车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346,2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51,229元,由钱江锂电公司负担 96,109 元,舒驰客车公司和陈汉康负担1,250,120

元,中植新能源负担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6,800元,由舒驰客车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242元,由钱江锂电负担625,428元,由舒驰客车负担 471,81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应收账款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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