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 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Nanning Sugar Industry CO.,LTD. |
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ST南糖 公告编号:2019-087债券代码:112109 债券简称:12南糖债债券代码:114276 债券简称:17南糖债债券代码:114284 债券简称:17南糖02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7月29日(星期一)14:30开始。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7月28日(星期日)至2019年7月29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28日15:00至2019年7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10号公司总部7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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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莫菲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37,14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31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6,855,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2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8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81%。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7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8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8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会议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独立董事陈永利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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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85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23%;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28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5373%;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99%;弃权28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9528%。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议案2.00 关于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12%;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12%;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议案3.00 关于签订《甘蔗种植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12%;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88%;弃权0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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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12%;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咸文、朱敏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