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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圣象: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9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8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丹阳市意博瑞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博瑞特)于2018年6月17日与丹阳市思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赫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圣象)控股股东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集团)股权中的629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2.9%)以人民币680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思赫投资。该《股权转让协议》后由大亚集团股东会通过,并进行工商登记。因大亚集团此时持有大亚圣象

45.8%股权,意博瑞特、思赫投资转让大亚集团股权造成双方在大亚圣象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重大变化。2018年8月22日,意博瑞特与思赫投资签订《解除协议》,决定解除6月1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思赫投资退还已受让的大亚集团股权。该《解除协议》后由大亚集团股东会通过,并进行工商登记。经过上述转让和解除转让,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你公司未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再次发生

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9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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