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大亚圣象: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3

证券代码:000910 证券简称:大亚圣象 公告编号:2019—038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6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议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6年7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6年8月11日,公司完成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6年7月20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8月12日,授予对象61人,授予数量327万股,授予价格7.04元/股。

5、2017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一致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2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由7.04元/股调整为6.92元/股。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已届满,第一次解锁条件已成就,董事会一致同意为59名激励对象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6、2017年8月7日,公司刊登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共计59人,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6万股,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8月11日。

7、2017年11月17日,公司刊登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万股,涉及人数2人,回购价格为6.92元/股,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8、2018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一致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由6.92元/股调整为

6.8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9、2018年6月21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18年7月24日,公司刊登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本次回购注销涉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1人,涉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3万股,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11、2018 年7 月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鉴于公司1 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一致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9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80元/股。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已届满,第二次解锁条件已成就,董事会一致同意为57名激励对象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12、2018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2018年8月15日,公司刊登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共计57人,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8.5万股,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8月17日。

14、2018年10月16日,公司刊登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本次回购注销涉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1人,涉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9万股,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15、2018年11 月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1 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一致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8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16、2018年12月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7、2019年10月17日,公司刊登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本次回购注销涉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1人,涉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3万股,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18、2019 年12月1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鉴于公司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已不满足解锁条件,董事会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合计8.7万股,回购价格由6.80元/股调整为6.67元/股。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已届满,第三次解锁条件已成就,董事会一致同意为51名激励对象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19年4月25日实施完毕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工作,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55,39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鉴于此,公司决定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

-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前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6.80元/股,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6.80-0.13=6.67元/股。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一)回购原因

原激励对象中戴翔、陈明云、刘文锋3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戴翔、陈明云、刘文锋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2016年限制性股票3.3万股。

激励对象程杰、康伯年2人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程杰、康伯年2人已获授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第三期未能解锁的5.4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合计8.7万股。

(二)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为8.7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16%。具体回购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回购注销股数(万股)
1戴 翔1.5
2陈明云0.9
3刘文锋0.9
4程 杰3
5康伯年2.4
合计8.7

(三)回购价格

鉴于公司2019年4月9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该方案已于2019年4月25日实施完毕。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将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6.80元/股调整为6.67元/股。

因此,本次将回购并注销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合计8.7万股,回购价格为6.67元/股,回购总金额为58.029万元。

(四)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55,366.95万股变更为55,358.25万股,公司将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增减变动(+、-)本次变动后
数量比例数量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3,567,0752.45%-87,00013,480,0752.44%
高管锁定股95,0750.02%95,0750.02%
股权激励限售股13,472,0002.43%-87,00013,385,0002.4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540,102,42597.55%540,102,42597.56%
三、股份总数553,669,500100%-87,000553,582,500100%

注:

1、以目前公司总股本55,366.95万股为基准进行计算。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为准。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五、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系公司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已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回购并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且回购所用资金较少,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6.80元/股调整为6.67元/股,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经核查,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3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2人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已不满足解锁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合计8.7万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3、我们认为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是依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是依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进行的,符合有关股权激励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以及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八、律师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以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有关注销登记事宜,且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价格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