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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源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经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须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 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再召开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公司派出人员在出席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时应按照公司的批准结果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财务条件的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本条前述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应以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申请报告,控股子公司的申请报告还需经申请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二) 主要财务指标:申请单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

(三) 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的介绍: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信情况、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四) 本次财务资助的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

(五) 上一个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六) 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

(七) 本次财务资助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经审核后,公司财务总监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关于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排、向申请单位支付财务资助后是否影响公司的运作、申请单位的偿还计划和偿还保证措施是否合理或充分等的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申请单位应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并列明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 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二) 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公司财务部门及出借资金的单位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根据财务资助的进展情况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 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

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 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 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 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 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八) 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 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 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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