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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源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须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法定的内设监督机构,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第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监事和1名职工代表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召集人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第六条 监事会召集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七)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议案。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召集人负责收集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由其根据事项重要性决定是否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召集人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召集人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召集人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召集人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定期会议决议与临时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在审议某议案时,提案人应对该议案作出说明,并有义务回答其他监事的提问。

第三节 会议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传真、挂号邮寄、邮件、专人送达方式,送达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全体监事一致书面同意,可以豁免临时监事会提前通知义务。

第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监事或其授权的其他监事出席方为有效。相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以及其他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并由现场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电子邮件至监事会召集人处,并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后合理期限内将原件送至公司。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由专人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议程;

(三)监事发言要点;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若有)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若有)和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若有)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若有)、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召集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前述建议由董事会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第三十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或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或部门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本规则所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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