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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景峰医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5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景峰医药股票代码:000908

信息披露义务人:叶湘武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叶高静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叶湘伦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比例增加(解除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2022年6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其一致行动人)在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景峰医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

五、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12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13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5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6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7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8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0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公司、上市公司、景峰医药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叶湘武
本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根据叶湘武签署的《告知函》,叶湘武所持公司120,847,48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74%)的表决权不再委托给洲裕能源行使,终止与洲裕能源的表决权委托关系及一致行动人关系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一)叶湘武

1、基本情况

姓名叶湘武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520103195205******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叶高静

1、基本情况

姓名叶高静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520103198106******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三)叶湘伦

1、基本情况

姓名叶湘伦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520103195312******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最近5年内的职业、职务

1、信息披露义务人

起止时间单位职务注册地主营业务产权关系
2014年12月至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湖南省平江县天岳开发区天岳大道48号医药制造12.74%(直接持股)

2、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叶高静、叶湘伦近五年未从事具体工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企业名称主营业务位注册地持股主体所持股份
上海静初生物科技中心清洁制剂;化妆品类等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叶高静100%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叶高静系叶湘武女儿,叶湘伦系叶湘武兄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原本希望通过让渡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方式,引入实力较强的战略投资者,在资金、资源和产业整合上为公司业务赋能增量,从而更有效的实现上市公司业务的跨越式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系统解决公司经营和长远发展问题。为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洲裕能源于2021年10月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等协议,后又签署了相关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签署后,洲裕能源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相关款项,且违规进行了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多次与洲裕能源实控人交涉,要求其履行协议,但洲裕能源迄今为止仍未履行相关承诺,已严重违反双方约定。

基于以上原因,根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和上市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解除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终止与洲裕能源的表决权委托关系及一致行动人关系,要求洲裕能源返还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2年3月3日过户给洲裕能源的43,988,718股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洲裕能源送达了《律师函》,表决权委托自律师函送达之日起正式解除。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原通过表决权委托减少的上市公司120,847,48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74%)的表决权恢复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2年3月3日过户给洲裕能源的43,988,718股股份待返还。信息披露义务人恢复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有关权益变动的详细信息请见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的相关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2年3月3日

过户给洲裕能源的43,988,718股股份待返还。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义务标准,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基于洲裕能源的违约,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解除上述《投票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终止与洲裕能源的表决权委托关系及一致行动人关系,并于2022年6月10日向洲裕能源送达了《律师函》,表决权委托自律师函送达之日起正式解除。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原通过表决权委托减少的上市公司120,847,48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74%)的表决权恢复增加。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解除表决权委托。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洲裕能源送达了《律师函》,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人关系自律师函送达之日起正式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120,847,48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74%)的表决权不再委托给洲裕能源行使。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恢复为叶湘武。

有关权益变动的详细信息请见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大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等事项的<告知函>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本次权益变动后,洲裕能源将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洲裕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徐欢霞不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叶湘武持有公司股份120,847,4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4%,拥有公司表决权股份120,847,4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4%,叶湘武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恢复为叶湘武。本次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目前的日常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变化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22年6月10日就洲裕能源未能如期支付股份转让款,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撤销表决权委托等相关事宜向洲裕能源发出律师函,告知自律师函送达之日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撤销表决权委托及要求返还股份等,并要求洲裕能源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变动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拥有股份表决权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拥有股份表决权比例
叶湘武120,847,48613.74%0解除表决权委托120,847,48613.74%13.74%
叶高静000无变动000
叶湘伦2,127,7240.24%0.24%无变动2,127,7240.24%0.24%
洲裕能源40,988,7184.66%18.40%被解除表决权委托40,988,7184.66%4.66%

注:信息义务披露人及一致行动人要求洲裕能源返还协议转让的股份待返还。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一)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质权人质押股份数额(股)
叶湘武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3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10,000,00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33,00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10,000,00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10,000,000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18,100,000
青岛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5,000,000
合计96,630,000

(二)司法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股份冻结情况
叶湘武2021年8月3日,叶湘武持有的1,186.80万股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3日;2022年4月18日,叶湘武持有的450万股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2年4月18日至2025年4月15日。

(三)股份限售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叶湘武高管锁定股为97,568,963股。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主要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是《告知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22年6月10日向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律师函》,解除与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洲裕能源”)的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等相关协议,叶湘武所持公司120,847,48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74%)的表决权不再委托给洲裕能源行使,因表决权委托后构成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同时要求洲裕能源将其协议受让的43,988,71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下称“标的股份”)返还,完成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1年10月,基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希望通过让渡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方式,引入实力较强的战略投资者,在资金、资源和产业整合上为公司业务赋能增量,从而更有效的实现上市公司业务的跨越式发展,增强抗

风险能力,系统解决公司经营和长远发展问题,与洲裕能源签订了《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及《投票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等一系列协议,约定了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等相关事项,同时,协议包含了“受让方保证按照协议规定,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为有利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受让方保证在相关监管部门规定不得转让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的期限内不转让其所受让的标的股份”、“任何一方怠于配合,而致使他方义务难以履行的,怠于配合的一方应对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书任何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等条款。基于上述协议,叶湘武与洲裕能源形成了表决权委托关系和一致行动人关系。但上述协议签署后,洲裕能源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相关款项,且违规进行了减持。叶湘武多次与洲裕能源交涉,要求其履行协议,但是洲裕能源迄今为止仍未履行相关承诺,已严重违反双方约定。基于洲裕能源的前述根本性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规定,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和上市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解除上述《股份转让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等相关协议,终止与洲裕能源的表决权委托关系及一致行动人关系,追回标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22年6月10日就洲裕能源未能如期支付股份转让款,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撤销表决权委托等相关事宜委托律师向洲裕能源发出律师函,自律师函送达洲裕能源之日起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撤销表决权委托;同时,标的股份待洲裕能源返还。至此,叶湘武恢复行使公司120,847,48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74%)的表决权。同时,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恢复为叶湘武。

第五节 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解除表决权委托,不涉及交易对价,不存在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 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存在相关计划或安排,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的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治理、经营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改变上市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及财务方面的独立性,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前述外,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将在严格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 额超过人民币 5万元以上的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合计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交易之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进行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义务披露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22年3月3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43,988,718股股份过户给洲裕能源,截至目前,因洲裕能源违约,信息义务披露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上述股份转让的协议并要求洲裕能源返还股份。除此之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景峰医药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节第一条所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景峰医药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叶湘武、叶高静、叶湘伦的身份证明文件;

2、《告知函》;

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上市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

2、联系电话/传真:021-66876520

3、联系人:丛爱飞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叶湘武 叶高静 叶湘伦

2022年6月14日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叶湘武 叶高静 叶湘伦

2022年6月14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
股票简称景峰医药股票代码00090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叶湘武、叶高静、叶湘伦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开发区天岳大道48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有股份表决权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控制权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解除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20,847,486股 持股比例:13.7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种类:解除表决权委托 变动数量:120,847,486股 变动比例:13.74%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2年6月10日 方式:解除表决权委托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 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叶湘武、叶高静、叶湘伦在2022年3月3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43,988,718股给洲裕能源。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 否□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不涉及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 否 √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叶湘武 叶高静 叶湘伦

2022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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