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景峰医药股票代码:000908
信息披露义务人:叶湘武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叶高静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叶湘伦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股份及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2021年10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景峰医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除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等有损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必要的沟通与核实。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份变动不违背此前承诺。
八、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九、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公司、上市公司、景峰医药 | 指 |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叶高静、叶湘伦 |
洲裕能源 | 指 | 受让方/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叶湘武、叶高静、叶湘伦于2021年10月12日与洲裕能源签署《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 |
标的股份 | 指 | 叶湘武、叶高静、叶湘伦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洲裕能源合计转让景峰医药无限售流通股43,988,718股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叶湘武、叶高静、叶湘伦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受让方合计转让景峰医药无限售流通股43,988,718股;叶湘武将其所剩余持有景峰医药的120,847,48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74%)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受让方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一)叶湘武
1、基本情况
姓名 | 叶湘武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520103195205****** |
住所 |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叶湘武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叶高静
1、基本情况
姓名 | 叶高静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520103198106****** |
住所 |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叶湘武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叶湘伦
1、基本情况
姓名 | 叶湘伦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520103195312****** |
住所 |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叶湘武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叶高静系叶湘武女儿,叶湘伦系叶湘武兄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叶湘武、叶高静、叶湘伦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其自身资金需求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有利于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上市公司股东结构,促进长期稳定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受让方洲裕能源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向洲裕能源转让其持有的景峰医药43,988,71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同时,叶湘武与洲裕能源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叶湘武将其所剩余持有景峰医药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洲裕能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66,963,9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98%。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洲裕能源于2021年10月12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意向洲裕能源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3,988,71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其中叶湘武转让9,244,465股股份,叶高静转让33,918,998股股份,叶湘伦转让825,255股股份;股份转让价格为5元/股。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仍持有上市公司122,975,21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98%。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协议转让前持有股份 | 本次协议转让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叶湘武 | 130,091,951 | 14.79 | 120,847,486 | 13.74 |
叶高静 | 33,918,998 | 3.86 | 0 | 0 |
叶湘伦 | 2,952,979 | 0.34 | 2,127,724 | 0.24 |
合计 | 166,963,928 | 18.98 | 122,975,210 | 13.98 |
(二)投票权委托
股东名称 | 本次表决权委托前 | 本次表决权委托后 |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表决权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表决权比例(%) | |
叶湘武 | 120,847,486 | 13.74 | 120,847,486 | 120,847,486 | 13.74 | 0 |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现有控股股东叶湘武于2021年10月12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对应43,988,718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协议转让给洲裕能源,其中叶湘武转让9,244,465股股份,叶高静转让33,918,998股股份,叶湘伦转让825,255股股份;股份转让价格为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及委托股票表决权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签约主体
甲方/转让方:叶湘武(甲方1)、叶高静(甲方2)、叶湘伦(甲方3)
乙方/受让方:洲裕能源
2、股份转让
2.1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景峰医药股份43,988,718股(占景峰医药股份总数的5%)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2.2 本次股份转让后,转让方持有景峰医药股份122,975,210股(占景峰医药股份总数的13.978%)。自股份过户日起,各方作为景峰医药的股东,根据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1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5元/股,转让价款总计为人民币219,943,590元,其中应付甲方1人民币46,222,325元,应付甲方2人民币169,594,990元,应付甲方3人民币4,126,275元。
3.2 支付方式及期限
3.2.1双方同意,由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所有转让价款。
3.2.2乙方须于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65,000,000元支付至甲方指
定的账户,乙方配合甲方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相关事宜。
3.2.3剩余股权转让款金额154,943,590元,待乙方定增完成收回给上市公司的借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二)《投票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现有控股股东叶湘武于2021年10月12日与洲裕能源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及委托股票表决权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1-080)。投票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签约主体
甲方/受托方:洲裕能源
乙方/委托方:叶湘武
2、表决权委托
(1)双方确认,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20,847,486股股份(占景峰医药股份总数的13.74%)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
(2)委托期限自洲裕能源受让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5%股份完成股份过户之日起算三年。
(3)乙方保证上述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可以委托给甲方行使,不存在投票权委托受到限制及存在委托瑕疵的情形。
(4)双方同意,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协议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b)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c)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d)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
2、人员治理安排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需协助甲方完成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工作,并确保乙方提名的董事、监事当选。
(2)乙方应确保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按照以下改选的方式更换董事、监事:上市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甲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和2名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甲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1监事。高级管理人改选应由甲方控制董事会后具体安排,乙方应无条件给与配合。
五、目标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叶湘武所持有公司股份8,793万股被质押、1,832.60万股被司法冻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其他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数量严格遵守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股份转让协议》及《投票权委托协议外》约定之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安排。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若上述协议转让股份事项最终实施完成,洲裕能源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叶湘武变更为徐欢霞。
八、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批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
况
一、买入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卖出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 | 减持股数/股 | 成交均价/元 | 占总股本比例(%) |
叶湘武 | 集中竞价 | 20210601 | 3,605,700 | 6.457 | 0.41 |
集中竞价 | 20210618 | 4,528,248 | 4.895 | 0.51 | |
集中竞价 | 20210621 | 576,334 | 5.091 | 0.07 | |
集中竞价 | 20210622 | 75,892 | 5.000 | 0.01 | |
大宗交易 | 20210622 | 15,268,036 | 5.010 | 1.74 | |
大宗交易 | 20210720 | 1,983,821 | 4.350 | 0.23 | |
合计 | - | 26,038,031 | - | 2.96 |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叶高静、叶湘伦不存在卖出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叶湘武、叶高静、叶湘伦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上市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
2、联系电话/传真:021-66876520
3、联系人:丛爱飞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叶湘武 叶高静 叶湘伦
2021年10月13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 |
股票简称 | 景峰医药 | 股票代码 | 00090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叶湘武、叶高静、叶湘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开发区天岳大道48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表决权委托) 大宗交易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166,963,928股 持股比例:18.98%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数量:122,975,210股 持股比例:13.98% 股份变动比例:5%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情况详见“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附表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叶湘武 叶高静 叶湘伦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