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部分资产,旨在盘活公司资产,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本次交易定价原则遵循了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部分资产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利萍 刘润辉 彭 龙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