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景峰制药新建研发中心项目”延期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景峰制药新建研发中心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均同意公司将“景峰制药新建研发中心项目”进行延期。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丁 健 赵 强 杜守颖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