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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峰医药:关于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67,796,752.82元,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82,806,468.65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16,608,172.88元,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413,434,463.49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考虑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公司未来发展的现金需要,公司董事会拟定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017-2019年公司累计现金分红金额879.77万元,大于公司在2017-2019年三年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约为-16,017万元),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

鉴于公司2019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为负值,依据《公司章程》上述规定,考虑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公司未来发展的现金需要,公司董事会拟定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意该利润分配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须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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