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遵循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
2)在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并一致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书》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丁 健 杜守颖 赵 强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