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核查和监督,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毕元女士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公司聘任毕元女士为公司副总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丁 健 杜守颖 赵 强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