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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8

独立董事意见书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9月17日(星期五)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增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与新任董事胡佳彬先生本人、其配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公司,以及与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通集团”)下属关联公司浙江交投金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预计金额较为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交易价格均按照招投标结果或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结算价,定价公允,符合商业惯例,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没有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对公司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浙江交通集团、杭州

同曦经贸有限公司须回避表决。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调整2021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了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促进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董事会在对子公司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及实际使用担保额度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预计了2021年度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调整仅是在原有为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基础上增加对子公司保险信保业务提供担保,不涉及被担保对象、担保额度变更,提供保险信保业务担保可以加快货物、资金周转,提升公司效益,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要求,风险总体可控。被担保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已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因受地域、时间、行业、资金实力等限制而未能按出资额同等比例提供担保的,公司已要求其向本公司提供股权质押等担保措施,或由被担保子公司以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两家参股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方提供反担保,保障担保事项公平、对等,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本次担保后,公司为34家子公司提供担保共计1,836,600万元人民币,实际担保余额不超过1,08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

独立董事:陈三联、许永斌、武吉伟

2021年9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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