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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9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2月26日,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已于2021年2月27日至 2021年3月8日通过公司内网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现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依据有关规定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人员及业务骨干。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3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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